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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177号原告唐某,男,汉族,1947年5月2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王国强,任公司经理职务住所地南阳市中达明淯新城委托代理人王君,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河南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治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爱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