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施议超与吴恭、许美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议超,吴恭,许美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4854号原告:施议超,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恭,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许美专,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施议超与被告吴恭、许美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议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恭、许美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施议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恭、许美专偿还施议超货款77999元,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吴恭、许美专承担。事实和理由:吴恭、许美专因经营需要向施议超购布,2015年6月28日双方确认吴恭、许美专结欠施议超货款77999元,由吴恭签字确认并出具给施议超收执的《欠条》可以证明这一事实。许美专系吴恭的妻子,该债务是在吴恭、许美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由吴恭、许美专共同偿还。吴恭、许美专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恭与许美专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4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吴恭因经营需要,自2012年开始多次向施议超购买下兰,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期间,吴恭仅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6月28日,双方经对账,吴恭确认结欠施议超下兰款77999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施议超收执。过后,吴恭未支付任何款项,双方也未再发生买卖关系。施议超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施议超的陈述,并有施议超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吴恭与许美专的《户籍登记证明》和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吴恭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为据。吴恭、许美专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裁定,冻结吴恭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779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施议超与吴恭之间的布料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成立有效。吴恭结欠施议超货款77999元的事实,有其本人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因双方在《欠条》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吴恭结欠后经施议超催告仍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除应支付尚欠货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施议超主张吴恭与许美专共同向其购买布料,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虽然本案债务是在吴恭与许美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但与施议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吴恭,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案的买卖合同权利义务一方为吴恭,许美专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无需承担合同义务。综上所述,许议超与吴恭之间的布料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吴恭拖欠货款经催告不还,除应支付尚欠货款外,还应赔偿许议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施议超请求判令吴恭支付欠款779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虽然吴恭与许美专是夫妻关系,但因许美专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施议超请求判令许美专与吴恭共同承担欠款的偿还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吴恭、许美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恭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施议超货款779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施议超对许美专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计87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00元,由吴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凯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巧膑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