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89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杭州顺成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顺成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谢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89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顺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乔井路华东交易市场西侧。法定代表人:万顺发,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法定代表人:谢红峰。被执行人谢红峰,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顺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谢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谢红峰执行款10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2548元。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谢红峰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顺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2000元、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申请执行人目前已与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谢红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894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