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奉节县人民法院与朱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027号被执行人:朱刚,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被执行人朱刚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刚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6刑初91号案中对被执行人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遵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