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喻廷模与毛成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廷模,毛成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454号原告喻廷模,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生,住麻江县。被告毛成华,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现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廷模诉与被告毛成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廷模以被告毛成华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廷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减半收取514.00元,由原告喻廷模负担。审判员 陈禄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俐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