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贺健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健,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247号原告贺健,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健诉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健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原告贺健自愿负担。审判长 冯 凯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