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窦策飞、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策飞,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财保99号申请人:窦策飞,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被申请人: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南、西四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3939594L。法定代表人:姚少锋,董事长。申请人窦策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东营区黄河路盛运花园二期6幢101、102、103、104、105、106、107号房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窦策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东营区黄河路盛运花园二期6幢101、102、103、104、105、106、107号房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窦策飞已向本院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纪鹏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