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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红祥、郭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祥,郭伟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797号申请人:李红祥,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当阳市。被申请人:郭伟东,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李红祥与被告郭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红祥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伟东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冻结176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李红祥及案外人李容艳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三组200号的房屋一套[证号:鄂(2017)当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729号]号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郭伟东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冻结176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为2018年10月27日。二、将申请人李红祥及案外人李容艳所有的坐落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三组200号房屋一套[证号:鄂(2017)当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729号]的产权予以查封,期限为2018年10月27日。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申请人李红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