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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诉被告阜新市搏麒电信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阜新市搏麒电信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163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街55号。负责人王大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宝昌,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新市搏麒电信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电信附助楼网点房1号。法定代表人张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与被告阜新市搏麒电信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洪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