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3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成忠、王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忠,王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成忠,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训,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训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训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4)的存款5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