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9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清平与长沙麓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清平,长沙麓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9632号原告谭清平,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郑周全,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麓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268号麓景裕园第1栋1602房。法定代表人杨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清平诉被告长沙麓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