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谷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谷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工程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10000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