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权诉被告邓上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权,邓上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957号原告:刘国权,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天双,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虎,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上兵,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原告刘国权诉被告邓上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2017年10月27日庭审时原告不能提供欠条原件,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举证不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光人民陪审员 安晓萍人民陪审员 陈贵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