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雷文学、徐梁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文学,徐梁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文学,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驻马店上蔡人,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浉河分局原局长,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4月15日被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继寿,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革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徐梁(曾用名徐正柱),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浉河分局建管科原科长,住信阳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浉河区人民法���审理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文学、徐梁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豫150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文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徐梁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雷文学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没有证据,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刑初410号刑事判决;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虹审判员 陈 鑫审判员 冷 宝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