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余张喜与苏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张喜,苏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3059号原告:余张喜,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苏云峰,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余张喜与被告苏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被告苏云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且合同履行地在河南地区,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买卖合同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云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苏云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