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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靳祥平、付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祥平,付风海,孟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冀048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靳祥平,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付风海,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执行人孟秀云,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靳祥平诉付风海、孟秀云民间借贷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长期在外躲避,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