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戚某1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戚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刑初572号自诉人:马某1,男。被告人:戚某1,男。自诉人马某1以被告人戚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控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戚某1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被告人戚某1支付自诉人赔偿款13364.98元。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某1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人戚某1已给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1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弋 宁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