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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敖贵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敖贵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551号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10号楼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2709853XK。法定代表人:吴金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敖贵兵,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敖贵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