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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叶西证与罗亚托、李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西证,罗亚托,李文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3443号原告:叶西证,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开茂,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亚托,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李文成,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叶西证诉被告罗亚托、李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西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叶西证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守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