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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丁国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国财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79号罪犯丁国财,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国财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丁国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0月18日在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胡成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梅斌、葛珺出庭参加庭审,罪犯丁国财及证人邵作成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丁国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丁国财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国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履行了全部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庐江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丁国财的陈述及证人邵作成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丁国财违法所得1700万元全部退缴。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挽回。4、缴款单据证实,罪犯丁国财缴纳罚金20万元。本院认为,罪犯丁国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国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