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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原立,黄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830号自诉人易原立,男,汉族,1994年1月13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人黄峰,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自诉人易原立诉被告人黄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易原立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易原立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楷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