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程燕、胡金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燕,胡金泉,林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18号申请人:程燕,女,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胡金泉,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林美娥,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程燕与胡金泉、林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燕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胡金泉、林美娥付执行款420070.00元,现胡金泉、林美娥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道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