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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窦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宫鸿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申请执行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应按期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