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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欧金银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金银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6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金银,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谢勇,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金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金银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欧金银醉酒后驾驶粤R×××××号牌汽车搭载被害人杜某1沿S114省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广���市花都区赤坭镇白坭村村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粤A×××××号牌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1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6日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金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后被告人欧金银与陈某已分别支付杜某1丧葬费1500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欧金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1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欧金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1符合多器官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金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并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醉驾;2.被告人是自首;3.支付了15000元丧葬费给��害人家属。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金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是自首;2.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罪行;3.被告人支付了丧葬费及部分医疗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金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穗司鉴17010510500181号鉴定意见书,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庆丰检2017字1704021号、1704022号、1704022-A号检验报告,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中心出具的穗花公(司)鉴(法病)字[2017]903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穗公交花认字[2017]第44012120170005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及执法、询问视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被告人欧金银的户籍资料,被害人杜某1的身份证、户口薄及居民死亡证明书复印件,肇事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杜某1病情介绍及病例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人陈某、杜某2的证言,证人陈某对被告人欧金银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欧金银的供述及其对案发现场、涉案车辆、抽血照片、酒精测试照片的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金银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金银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欧金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欧金银醉酒驾驶,且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合理赔偿,可酌情增加刑罚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金银及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欧金银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金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8日先行羁押的九日予以扣除。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秋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