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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鲸鲸申请执行孙淑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鲸鲸,孙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王鲸鲸,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淑琴,女,194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吉038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孙淑琴在本案中需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1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