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8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王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王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8670号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7186428D。法定代表人:谭志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慕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志华,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番禺分公司诉被告王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番禺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本案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