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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武汉新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武汉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615号之一原告:武汉新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世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建设大道***号*层*室。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武汉新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蚁防治研究所、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新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武汉新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武汉新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