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峰峰矿区鑫威华物资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峰峰矿区鑫威华物资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144号申请人:峰峰矿区鑫威华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峰,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矿泉路(原木材厂院内)。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法定代表人:赵章,该矿矿长。住所地:邯郸市磁县西固义乡申请人峰峰矿区鑫威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产。担保人刘英博、谢青叶自愿各自以其银行存款10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峰峰矿区鑫威华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冻结担保人刘英博银行存款10000000元。3、冻结担保人谢青叶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振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