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753号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1#住宅楼一单元1002室,组织机构代码:L1341187-2。经营者:郑元锋,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革,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828号巢蓝郡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88392539。法定代表人:蒋江滨。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0241.42元,减半收取计5120.71元,由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周 浩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