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9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好与高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好,高志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9民初543号原告:温好,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良,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原告温好与被告高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温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好负担。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