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民权与被告邓银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民权,邓银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368号原告:安民权,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被告:邓银城,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民权与被告邓银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安民权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自愿撤诉,望退还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安民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全额退付原告。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敬向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