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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民权与被告邓银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民权,邓银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368号原告:安民权,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被告:邓银城,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民权与被告邓银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安民权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自愿撤诉,望退还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安民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全额退付原告。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敬向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