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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嫩江宝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思杰、秦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宝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王思杰,秦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宝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铁东街军民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思杰,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70113411X,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黑龙江省嫩江县山河农村乐山林场。被执行人秦玉刚,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008182011,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塔溪乡二十里河村。本院在执行嫩江宝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思杰、秦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21民初1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