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杨小龙、汪元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龙,汪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龙,男,汉族,1965年1月8日生,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汪元飞,男,汉族,1974年2月3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杨小龙与被执行人汪元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蒋建华审判员 许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