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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爱耕、河北省任丘市育才中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耕,河北省任丘市育才中学,郭卫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耕,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执行人河北省任丘市育才中学,住所地:任丘市站前小区。被执行人郭卫昝,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会战道华北石油供应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卫昝名下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庆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