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覃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90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覃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02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第三项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某某在申请人申请执行期间已自动向申请人履行1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自动履行10000元,执行费2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到期债权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执行请求。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希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江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