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陈赛斌、吴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陈赛斌,吴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朝阳北路2号。负责人:李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赛斌,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吴小兰,女,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赛斌、吴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鄂0303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1308394.54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098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赛斌、吴小兰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陈赛斌、吴小兰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欠款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同意陈赛斌、吴小兰分期偿还;二、还款期限定于2018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该款直接存入陈赛斌、吴小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还款账户;四、本协议签订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陈赛斌、吴小兰如未按上述期间足额还款,本案按原调解书执行并依法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