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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申屠琛琨与姚华、王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琛琨,姚华,王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220号原告:申屠琛琨,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姚华,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王益军,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申屠琛琨诉被告姚华、王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14日依法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于原告申屠琛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屠琛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申屠琛琨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叶忠明人民陪审员  夏凤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姚秋娉书 记 员  陈亚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