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申屠琛琨与姚华、王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琛琨,姚华,王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220号原告:申屠琛琨,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姚华,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王益军,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申屠琛琨诉被告姚华、王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14日依法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于原告申屠琛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屠琛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申屠琛琨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叶忠明人民陪审员 夏凤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姚秋娉书 记 员 陈亚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