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凤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731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凤华,女,1998年6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江门市蓬江区星域时空网吧员工,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7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拘传和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4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凤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发现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于2017年9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凤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害人朱某1与被告人周凤华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3月6日5时许,被害人朱某1到被告人周凤华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都市广场5幢之二604-1号睡觉。被告人周凤华趁被害人朱某1睡觉之机,利用被害人朱某1手机微信绑定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号62×××38先后多次通过发红包、转账等形式向其微信账户转走人民币47511.8元。随后被告人周凤华将自己微信账户提现到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71中。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凤华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一次,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751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凤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周凤华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凤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朱某2与被告人周凤华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3月6日5时许,被害人朱某2到被告人周凤华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都市广场5幢之二604-1号睡觉。被告人周凤华趁被害人朱某2睡觉之机,利用被害人朱某2手机微信绑定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号62×××38先后多次通过发红包、转账等形式向其微信账户转走人民币47511.8元。随后被告人周凤华将自己微信账户提现到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71中。案发后,被告人周凤华退还被害人朱某2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凤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3、林某的证言,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视听资料(光盘),抓获经过,被告人周凤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凤华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钱财,共人民币4751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凤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周凤华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凤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凤华退还部分钱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凤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朱建华人民币41511.8元。三、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农林派出所的苹果7PLUS手机1台、黑色皮包1个、苹果手表2只、IPAD1台、电饭煲1个、衣物24件,是用赃款购买,由扣押单位依法拍卖后,将拍卖所得款项退还被害人朱建华,并在上述退赔款项中予以扣减;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是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梁金华书 记 员  钟冠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