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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新乡市海飞锻造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海飞锻造有限公司,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82行初72号原告新乡市海飞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山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萍,女,汉族,住新乡市,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莎莎,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学胜,局长。委托代理人申建鹏,该局科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梅,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海飞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新乡市海飞锻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市海飞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玉庆人民陪审员  侯雪枫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