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42号110室。法定代表人宗传福,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长白山商贸城2号楼4门市。法定代表人韩国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昊海天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