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凤昌、何子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沈凤昌,何子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846号之一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被告:沈凤昌,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告:何子珍,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凤昌、何子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71元,共计96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