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站有限公司公主岭客运公司与刘凤芹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主岭客运公司,刘凤芹,周海涛,周海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7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主岭客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高贵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凤芹,女,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海涛,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海燕,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再审申请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主岭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凤芹、被申请人周海涛、被申请人周海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3民终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客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客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主岭客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国伟杰审 判 员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季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