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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静平与孙永琪、毛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平,孙永琪,毛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059号原告:胡静平,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启坤,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琪,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毛丽艳,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胡静平与被告孙永琪、毛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静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4年5月6日,被告孙永琪以购房为由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胡静平提交的起诉状上被告毛丽艳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毛丽艳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静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胡静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曾 新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