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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6.上诉人忻州市通源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2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聂营镇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连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恩,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261号。法定代表人:左强,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勇,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延军审判员  许爱军审判员  顾书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名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