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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石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宇衡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宇衡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峰村。法定代表人:胡国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宇衡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黄狮海案沿海赛洛城三期C6-7座1单元8屋01。法定代表人:江红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宇衡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宇衡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玲大冶市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7)鄂0281执1842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执行实施二处:抄送:拟稿单位:执行实施二处拟稿人:曹中文份数:5印刷单位:执行实施二处校对人:李梦玲印制时间:附件:主题词:执行裁定标题: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