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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廖福洲杨小康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廖福洲,杨小康,杨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主要负责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省,男,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廖福洲,男,1965年3月19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小康,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廷俊,男,1951年3月13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福洲、杨小康、杨廷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廖福洲、杨小康、杨廷俊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587.95元、复利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8元、执行费37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廖福洲、杨小康、杨廷俊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廖福洲、杨小康、杨廷俊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廖福洲、杨廷俊名下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小康名下渝XX**、渝XX**牌号机动车予以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1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从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