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高长贵与雷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贵,雷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高长贵,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雷国明,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高长贵与被执行人雷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长贵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81800元及利息未执行,被执行人雷国明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高长贵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江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