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莉莉与张媛媛、张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莉,张媛媛,张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471号原告:张莉莉,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媛媛,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张雷,男,成年,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48号A座。负责人:耿庆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莉诉被告张媛媛、张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莉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莉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莉莉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