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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恢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茶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衡南县茶市电力排灌站、王功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衡南县茶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衡南县茶市电力排灌站,王功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恢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洲区。法定代表人郝光辉,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峰源,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泓,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执行人衡南县茶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茶市镇龙山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罗湘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南县茶市电力排灌站,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茶市镇龙山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罗湘黔,该站站长。被执行人王功宇,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衡南县。本院在恢复并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茶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衡南县茶市电力排灌站、王功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南县茶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衡南县茶市电力排灌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266471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衡南县茶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衡南三塘自来水有限公司用以54.5%的股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但一时不能处置兑现,且查明被执行人衡南县茶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衡南县茶市电力排灌站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暂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