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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刘小莉与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莉,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莉,女,出生于1987年1月15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街道88号1幢1-14。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鑫源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2475-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莉与被执行人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22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光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